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通過公開渠道,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披露相關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訪問性和公開性。
第七十七條 集團母公司信息披露頻率分為臨時、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臨時信息應及時披露,半年度信息披露時間為期末后60個工作日內,年度信息披露時間為會計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遲披露。
第七十八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分別按照以下頻率披露相關信息:
(一)實收資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資本工具的變化情況應及時披露。
(二)核心一級資本凈額、一級資本凈額、資本凈額、最低資本要求、附加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集團合格資本、集團最低資本要求、集團超額資本、杠桿率、集團財務杠桿率等重要信息應每半年披露一次。
(三)資本充足性相關指標的計算范圍、信用風險暴露總額、逾期及不良資產總額、信用風險資產減值準備、信用風險資產組合緩釋后風險暴露余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余額、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市場風險期末風險價值及平均風險價值、操作風險情況、股權投資及其損益、非交易賬簿利率風險情況等相關重要信息應每年披露一次。
第七十九條 經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同意,在滿足信息披露總體要求的基礎上,未在境內外上市的集團母公司可以適當簡化信息披露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資產公司應當參照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關于商業(yè)銀行資本監(jiān)管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十一條 資產公司應當在2020年底前達到本辦法規(guī)定的集團超額資本和集團財務杠桿率監(jiān)管指標要求,鼓勵有條件的資產公司提前達標。
第八十二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資本充足性指標計算的內部制度。集團母公司調整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本充足性相關指標計算范圍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及時報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信息:
附件1:內資產風險權重、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及合格信用風險緩釋工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