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____________稅務局(稽查局)

責成提供納稅擔保通知書

稅擔〔  〕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限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局提供金額為(大寫)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的納稅擔保,逾期不能提供納稅擔保,將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如對上述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guān)(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通知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設置。

2.適用范圍:稅務機關(guān)在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時使用。

3.“向”橫線處填寫有權(quán)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上一級稅務機關(guān)的具體名稱。

4.本通知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5.文書字軌設為“擔”,稽查局使用設為“稽擔”。

6.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納稅人,一份裝入卷宗。


附件2:

納稅擔保財產(chǎn)清單



┏━━━━━━┯━━━━━━━┯━━━━━┯━━━━━━━━━━━━┓
┃ 納稅人名稱 │       │ 納稅人 │            ┃
┃      │       │ 識別號 │            ┃
┠──────┼───────┼─────┼────────────┨
┃ 納稅擔保 │       │納稅擔保人│            ┃
┃  人名稱  │       │  地址  │            ┃
┠──────┼───────┼─────┴────┬───────┨
┃ 納稅擔保人 │       │納稅擔保人證件號碼 │       ┃
┃ 證件種類 │       │          │       ┃
┠──────┼───────┼──────────┼───────┨
┃ 應納稅款 │       │附擔保財產(chǎn)證明的份數(shù)│       ┃
┠──────┴──┬────┼─────┬────┼───┬───┨
┃  擔保財產(chǎn)名稱 │擔保財產(chǎn)│  規(guī)格  │ 數(shù)量 │ 單價 │ 金額 ┃
┃         │ 權(quán)屬 │     │    │   │   ┃
┠─┬───────┼────┼─────┼────┼───┼───┨
┃不│       │    │     │    │   │   ┃
┃動│       │    │     │    │   │   ┃
┃產(chǎ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動產(chǎn)合計 │(人民幣大寫)            │   ┃
┠─┬───────┼────┬─────┬────┬───┼───┨
┃動│       │    │     │    │   │   ┃
┃產(chǎ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動產(chǎn)合計 │(人民幣大寫)            │   ┃
┠─────────┼───────────────────┼───┨
┃ 擔保財產(chǎn)總價值 │                   │   ┃
┃         │(人民幣大寫)            │   ┃
┠─────────┼───────────────────┴───┨
┃擔保期限及擔保責任│  擔保納稅人于   年  月  日前繳清應納┃
┃         │稅款及滯納金,逾期不繳或少繳的,稅務機關(guān)依法拍┃
┃         │賣或變賣擔保財產(chǎn),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及滯┃
┃         │納金?!                   々?
┠─────────┼───────────┬───────────┨
┃納稅人簽字:   │納稅擔保人簽字:   │稅務機關(guān)經(jīng)辦人簽字: ┃
┃         │           │           ┃
┃         │           │           ┃
┃  (章)    │(章)        │稅務機關(guān)(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使用說明

1.本清單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設置。
  2.適用范圍: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quán)的財產(chǎn)提供納稅擔保時使用。
  3.納稅人以其自有財產(chǎn)提供納稅擔保的,本清單為擔保文書;第三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quán)的財產(chǎn)提供納稅擔保的,本清單為《納稅擔保書》附件。
  4.第三人是指以財產(chǎn)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jīng)濟組織。本清單中的“納稅擔保人”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所稱的第三人。
  5.本清單中的“附擔保財產(chǎn)證明的份數(shù)”欄,填寫所附擔保財產(chǎn)證明的影印件數(shù)。擔保財產(chǎn)證明,是公證機構(gòu)、金融機構(gòu)、國有資產(chǎn)管理機關(guān)、其他行政管理機關(guān)及司法機關(guān)出具或發(fā)放的證明財產(chǎn)權(quán)屬關(guān)系的法律文件、文書和憑證,擔保財產(chǎn)證明應能證明該財產(chǎn)確系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所有,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quán)。
  6.本清單中的“納稅人簽字”欄,納稅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簽字。
  7.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以自己擁有的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的財產(chǎn)作為納稅擔保時,其價值按以下方法計算:
 ?。?)商品、貨物按當?shù)禺斎帐袌鲎畹蛢r格計算;
 ?。?)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按照國家專營機構(gòu)公布的收購價格計算;
 ?。?)不動產(chǎn)按照當?shù)刎敭a(chǎn)評估機構(gòu)評估的價值計算。
  具體計算方法依據(jù)相關(guān)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執(zhí)行。
  8.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提供納稅擔保財產(chǎn)的價值,應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財產(chǎn)價值。
  9.本清單為A4豎式,一式三份,一份由納稅人留存,一份送納稅擔保人,一份裝入卷宗。

  附件3

納稅擔保書

                              編號:

┏━━━┯━━━┯━━━━━━━━┯━━━━━━┯━━━━━━━━━┓
┃納稅人│名 稱│        │納稅人識別號│         ┃
┠───┼───┼────────┴──────┴─────────┨
┃   │地 址│                         ┃
┠───┼───┼────────┬──────┬─────────┨
┃ 納稅│名 稱│        │登記注冊類型│         ┃
┃擔保人│   │        │      │         ┃
┠───┼───┼────────┼──────┼─────────┨
┃   │地 址│        │  電話號碼 │         ┃
┠───┼───┴─────┬──┴──────┴─────────┨
┃   │ 開戶銀行及賬號 │                   ┃
┠───┴───┬─────┴───────────────────┨
┃  擔保形式 │                         ┃
┠───────┼─────────────────────────┨
┃  擔保范圍 │稅款、滯納金金額(大寫)元以及實現(xiàn)稅款、滯納金入庫┃
┃       │的費用,滯納金起算時間為  年 月 日。     ┃
┃       │                         ┃
┠───────┼─────────────────────────┨
┃  擔保期限 │納稅人于  年 月 日前未繳清應納稅款的,由納稅擔┃
┃  和擔保責任 │保人自收到稅務機關(guān)納稅通知之日起15日內(nèi)繳納稅款、滯┃
┃       │納金。納稅人以自己財產(chǎn)擔保的,于  年 月 日前未┃
┃       │繳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guān)對擔保財產(chǎn)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
┃       │措施?!                     々?
┠──┬────┴────┬────────────────────┨
┃ 擔 │用于納稅擔保的財產(chǎn)│                    ┃
┃ 保 │名稱及數(shù)量    │                    ┃
┃ 財 │         │                    ┃
┃ 產(chǎn) │         │                    ┃
┠──┼─────────┼────────────────────┨
┃  │附:用于擔?!  々Α                   々?
┃  │的財產(chǎn)證明及份數(shù) │                    ┃
┠──┼─────────┼────────┬───────────┨
┃  │不動產(chǎn)價值(估價)│(人民幣大寫) │ 小寫¥        ┃
┠──┼─────────┼────────┼───────────┨
┃  │動產(chǎn)價值(估價) │(人民幣大寫) │ 小寫 ¥       ┃
┠──┼─────────┼────────┼───────────┨
┃  │其他財產(chǎn)價值   │(人民幣大寫) │小寫¥        ┃
┠──┼─────────┼────────┼───────────┨
┃  │擔保財產(chǎn)總價值(估│(人民幣大寫) │小寫¥        ┃
┃  │價)       │        │           ┃
┠──┴─────────┼────────┼───────────┨
┃納稅擔保人簽字:    │納稅人簽字:  │稅務機關(guān)經(jīng)辦人簽字: ┃
┃            │        │           ┃
┃證件名稱:       │        │           ┃
┃            │        │           ┃
┃證件號碼:       │        │           ┃
┃            │        │           ┃
┃    納稅擔保人(章)│  納稅人(章)│    稅務機關(guān)(章)┃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使用說明

1.本擔保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八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設置。
  2.適用范圍:納稅擔保人以信用、財產(chǎn)提供納稅擔保時使用。
  3.本擔保書中擔保人是指在中國境內(nèi)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經(jīng)濟組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4.擔保形式填寫擔保人以何種方式提供擔保。包括信用擔保、動產(chǎn)擔?;蛘卟粍赢a(chǎn)擔保等。
  5.用于擔保的財產(chǎn)證明是指公證機構(gòu)、金融機構(gòu)、國有資產(chǎn)管理機關(guān)、其他行政管理機關(guān)及司法機關(guān)出具或發(fā)放的證明財產(chǎn)權(quán)屬關(guān)系的法律文件、文書和憑證。
  6.擔保責任包括:(1)擔保人擔保納稅人在擔保期限內(nèi)履行納稅義務;(2)被擔保納稅人超過擔保期限未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擔保人承擔繳納所擔保稅款的義務。
  7.本擔保書為A4豎式,一式三份,經(jīng)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稅務機關(guān)三方簽字蓋章后,各留存一份。

  附件4:

____________稅務局(稽查局)

解除納稅擔保通知書

稅解擔〔  〕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在限期內(nèi)繳納了應納稅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決定解除你(單位)提供的納稅擔保。
請于  年  月   日前____________,前來辦理解除納稅擔保手續(xù)。
(由納稅擔保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同時由納稅人抄送納稅擔保人)

                            稅務機關(guān)(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通知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設置。
  2.適用范圍: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提供納稅擔保后又繳納了應納稅款時使用。
  3.本通知書抬頭填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具體名稱。
  4.“持,前來辦理解除納稅擔保手續(xù)”橫線處應根據(jù)以下情況分別填寫:
  (1)對于經(jīng)稅務機關(guān)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納稅保證的,應填寫《納稅擔保書》;
 ?。?)對于納稅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quán)的財產(chǎn)提供納稅擔保的,應填寫《納稅擔保財產(chǎn)清單》;
  (3)對于由納稅擔保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quán)的財產(chǎn)提供納稅擔保的,應填寫《納稅擔保書》及《納稅擔保財產(chǎn)清單》。
  5.納稅人如期繳納了應納稅款,但滯納金數(shù)額明確又未繳納的,填寫“(滯納金未繳的,請于年月日前繳清滯納金。)”部分的內(nèi)容。
  6.由納稅擔保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同時抄送納稅擔保人。
  7.本通知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8.文書字軌設為“解擔”,稽查局使用設為“稽解擔”。
  9.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三份,一份送擔保納稅人,一份送納稅擔保人,一份裝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