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為不需國際收支申報且按規(guī)定可以出具核銷專用聯(lián)的,銀行應當在核銷專用聯(lián)上編寫核銷收匯專用號碼,并注明相應的收匯資金來源。核銷收匯專用號碼共22位,前6位為地區(qū)標識碼; 隨后6位為銀行標識碼及順序碼; 再后6位為該筆出口收匯的收匯日期; 最后4位為該銀行當日業(yè)務流水碼。

第三十二條 銀行出具的核銷專用聯(lián)上必須注明涉外收入申報單號碼或核銷收匯專用號碼,否則,外匯局不得憑以為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對多次出口一次收匯的,銀行應當要求出口單位提供該筆收匯所對應的核銷單編號,并在核銷專用聯(lián)上注明。一次出口收匯只能出具一張核銷專用聯(lián),不得分次出具。對于一次收匯中含預收貨款和尾款的,銀行需填寫尾款所對應的核銷單號碼,并在核銷專用聯(lián)上注明“含預收貨款”,待出口單位實際出口后到銀行補填核銷單號碼并加蓋銀行業(yè)務公章及業(yè)務員簽章。對于單筆預收貨款,銀行應當在按規(guī)定為出口單位辦理結匯或入賬并確認出口單位有貿易出口(提供核銷單號)后,為出口單位出具核銷專用聯(lián)。

第三十四條 對于在結匯或入賬后銀行已經出具了核銷專用聯(lián),出口單位需要調整賬戶或沖銷錯賬的,銀行應當將已經簽發(fā)的核銷專用聯(lián)收回注銷。

第三十五條 代理出口項下,若代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需要將外匯原幣劃轉委托方時,銀行應當將所收外匯全部進入代理方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銷專用聯(lián),代理方再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外匯劃轉; 若代理方沒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銀行應當將所收外匯結匯,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銷專用聯(lián),代理方將人民幣劃給委托方。

第六章 出口單位核銷報告

第三十六條 出口單位出口貨物后,應當在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內,持規(guī)定的核銷憑證集中或逐筆向外匯局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實行自動核銷的出口單位,除特殊情況外,無須向外匯局進行核銷報告。

外匯局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出口收匯核銷業(yè)務量以及出口單位的具體情況,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表制度,或者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電子化管理。 

第三十七條 對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單位應當在貨物出口報關后60天內憑遠期備案書面申請、遠期收匯出口合同或協(xié)議、核銷單、報關單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

第三十八條 出口單位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時,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供核銷憑證: 

(一)以“一般貿易”、“進料非對口”、“有權軍事裝備”、“無權軍事裝備”、“對臺貿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lián)。

(二)以“易貨貿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貨合同、核銷單、報關單,屬全額易貨的,還應當提供易進貨物的進口報關單; 部分易貨的,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lián)以及易進貨物的進口報關單。

(三)以“來料加工”、“來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lián)。同一合同項下的出口首次進行收匯核銷報告時,還應當提供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加工合同,合同發(fā)生變更或終止執(zhí)行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四)以“補償貿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規(guī)定以實物形式補償?shù)?,提供補償貿易合同、核銷單、報關單以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報關單金額大于進口報關單金額時還應提供核銷專用聯(lián)。

(五)以“進料對口”、“進料深加工”、“三資進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lián); 進料抵扣的,需到外匯局進行進料抵扣登記,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差額部分的核銷專用聯(lián)以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

同一合同項下的出口首次進行抵扣核銷報告時,還應當提供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加工合同; 合同發(fā)生變更或終止執(zhí)行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以“進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轉入方以“進料深加工”方式進口的,提供經商務部門核準的加工合同、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lián); 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提供人民幣入賬憑證和進口報關單。

(六)以“貨樣廣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收匯核銷的提供核銷專用聯(lián),對單筆不收匯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提供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xié)議。

(七)以“對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對外承包的核準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協(xié)議、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lián)。 

(八)以“退運貨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進口報關單,對于已經辦理付匯手續(xù)的退運貨物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lián)。

(九)以“進料料件復出”、“進料邊角料復出”方式出口的,收匯核銷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lián); 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注明“進料對口”或“進料深加工”等方式的進口報關單。

(十)以“進料料件退換”方式出口的,有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lián); 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進料加工類的進口報關單。

(十一)以“對臺小額”方式出口的,以現(xiàn)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lián); 以外幣現(xiàn)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xiàn)鈔結匯水單和購貨發(fā)票; 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人民幣入賬證明。

(十二)以“保稅工廠”、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lián); 加工后貨物運回且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

(十三)以“租賃貿易”和“租賃不滿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賃合同、核銷單、報關單,如外商為承租方的,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lián),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銷的,還應當提供進口報關單; 如我方為承租方的,還應當提供進口報關單電子底賬打印件(加蓋銀行業(yè)務公章)。

(十四)以“寄售代銷”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lián),不能全額收匯的,還應當提供寄售代銷確認書。

(十五) 以“邊境小額”出口的,以現(xiàn)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lián); 以外幣現(xiàn)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xiàn)鈔結匯水單、購貨發(fā)票; 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人民幣入賬證明(在境外貿易機構已開立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的地區(qū),可以提供境內人民幣資金劃轉證明); 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經海關核驗的攜帶毗鄰國家貨幣現(xiàn)鈔入境申報單或匯入?yún)R款證明; 以易貨方式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進口報關單; 通過境內居民個人匯款收回外匯貨款的,提供報關單、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

(十六)以“ 旅游購物商品”及“一般貿易”方式報關的包機貿易出口的,以現(xiàn)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lián); 以外幣現(xiàn)鈔或個人匯款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購貨發(fā)票及外幣現(xiàn)鈔結匯水單或個人匯入?yún)R款結匯水單; 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人民幣入賬證明。

(十七)以其他海關貿易監(jiān)管方式出口的,按外匯局及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提供相關憑證。

第三十九條 因專營商品、更改合同條款或經批準的總、分(子)公司關系等發(fā)生收匯單位與核銷單位不一致時,收匯單位可以向外匯局申請,經批準后辦理“境外收匯過戶”手續(xù)以便出口單位辦理核銷,報告時應當提供境外收匯過戶申請書、相關協(xié)議、出口合同、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lián)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十條 出口單位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時,如所屬外匯局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表制度,除提供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核銷憑證外,還應當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報告表》; 如所屬外匯局實行核銷報告電子化管理,除提供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核銷憑證外,還應當提供核銷憑證的電子數(shù)據(jù)。

第四十一條 出口單位出口后,單筆收匯或進口金額大于報關金額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內,或者單筆收匯或進口金額小于報關金額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內的,可以按照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辦理核銷報告手續(xù)。單筆收匯或進口金額大于報關金額超過等值2000美元,單筆收匯或進口金額小于報關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應當辦理差額核銷報告手續(xù)。實行批次核銷的,可以按核銷單每筆平均計算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

第四十二條 出口單位辦理差額核銷報告時除按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提供核銷憑證外,還應當提供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差額原因說明函,以及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一)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產生差額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二)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產生差額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 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三)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產生差額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 由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四)因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產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五)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產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六)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產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刊登或外匯局公布的匯率資料。

(七)因溢短裝產生差額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yè)單證。 

(八)因其他原因產生差額的,提供外匯局認可的有效憑證。

第七章 出口收匯核銷

第四十三條 外匯局收到出口單位報告的核銷憑證(包括電子數(shù)據(jù))后,應通過“出口收匯核報系統(tǒng)”及其他相關系統(tǒng)核對出口單位報告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如提交的核銷憑證與海關、銀行傳送的數(shù)據(jù)不一致或提交的審核材料不齊全,應退出口單位進行更正。海關、銀行在接到出口單位的更正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核銷憑證或電子數(shù)據(jù)的核對、修改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 外匯局可以根據(jù)各地業(yè)務量和出口單位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采取不同的出口收匯核銷方式: 

(一)逐筆核銷: 即由出口單位按核銷單證一一對應進行報告,外匯局按照一一對應的原則逐筆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xù)的核銷方式。適用于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yè)以及差額核銷和無法全額收匯的出口收匯數(shù)據(jù)。

(二)批次核銷: 即由出口單位集中報告,外匯局按批次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xù)的核銷方式。適用于除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yè)外的所有出口單位的全額收匯核銷,以及來料加工項下和進料加工抵扣項下需按合同核銷的出口收匯數(shù)據(jù)。外匯局審核批次核銷數(shù)據(jù)時,應當按照核銷單與核銷專用聯(lián)總量對應的原則進行。

(三)自動核銷: 即出口單位不需向外匯局報告,外匯局根據(jù)從“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tǒng)”采集的核銷單信息和報關信息,以及從“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系統(tǒng)”采集的收匯信息,進行總量核銷的核銷方式。適用于國際收支申報率高以及符合外匯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出口收匯榮譽企業(yè)的一般貿易項下及其他出口貿易項下全額收匯的出口收匯數(shù)據(jù)。

第四十五條 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xù)時,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以“一般貿易”、“進料非對口”、“有權軍事裝備”、“無權軍事裝備”、“寄售代銷”、“對臺貿易”、“對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

(二)以“來料加工”、“來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按加工合同規(guī)定的工繳費收匯核銷。

(三)以“進料對口”、“進料深加工”、“三資進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

進料加工項下經外匯局核準抵扣的,外匯局根據(jù)出口單位的加工合同,對增值部分進行收匯核銷,進料部分用相應進口報關單抵扣核銷?!斑M料深加工”以人民幣結算的,進口報關單應當由轉出方所在地外匯局核注、結案。

(四)以“補償貿易”方式出口的,如報關單注明金額小于或等于進口報關單注明金額的,直接抵扣核銷; 報關單注明金額大于進口報關單注明金額的,對超過部分進行收匯核銷。

(五)以“退運貨物”、“進料料件復出”、“進料料件退換”、“進料邊角料復出”、“出料加工”、“保稅工廠”方式出口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收匯核銷或憑相應的進口報關單抵扣核銷。

(六)以“貨樣廣告品A”方式出口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或不收匯核銷; 對單筆不收匯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需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xié)議按不收匯差額核銷。

(七)以“租賃貿易”、“租賃不滿一年”方式出口的,如外商為承租方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若收回的租金金額不足核銷的,差額部分可憑退回設備(貨物)的進口報關單抵扣核銷。如我方為承租方的,憑進口報關單電子底賬打印件(加蓋銀行業(yè)務公章)辦理不收匯核銷。

(八)以“對臺小額”方式出口的,以現(xiàn)匯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 以外幣現(xiàn)鈔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外幣現(xiàn)鈔結匯水單注明的結匯金額核銷; 以人民幣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人民幣入賬證明上的人民幣金額核銷; 

(九)以“邊境小額”出口的,以現(xiàn)匯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 以外幣現(xiàn)鈔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外幣現(xiàn)鈔結匯水單注明的結匯金額核銷; 以人民幣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人民幣入賬證明上的人民幣金額核銷; 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攜帶外幣入境申報單或匯入?yún)R款證明上注明的毗鄰國家貨幣金額核銷; 以易貨方式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相應的進口報關單成交總價抵扣核銷; 通過境內居民個人匯款收回貨款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上注明的金額核銷。

(十)以“ 旅游購物商品”及“一般貿易”方式報關的包機貿易出口的,以現(xiàn)匯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 以外幣現(xiàn)鈔或個人匯款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外幣現(xiàn)鈔結匯水單或者個人匯入?yún)R款結匯水單注明的結匯金額核銷; 以人民幣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人民幣入賬證明上的人民幣金額核銷。

(十一)以“易貨貿易”方式出口的,全額易貨的,按照報關單成交總價和相應的進口報關單成交總價抵扣核銷; 部分易貨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收匯核銷,差額部分以易進的進口報關單抵扣核銷。 

(十二)以其他海關貿易監(jiān)管方式出口的,按外匯局及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核銷。 

政府貸款項下,憑出口單位提供的情況說明、政府部門批件、合同或協(xié)議、報關單等文件以及相應的銀行給出口單位出具的人民幣入賬通知單或外匯入賬通知單,以人民幣或境內收取的外匯辦理核銷手續(xù)。 

援外貸款、基金項目下的出口及境外實物投資項下,憑出口單位提供的情況說明、政府部門批件、合同或協(xié)議、報關單等文件,辦理不收匯差額核銷。

第四十六條 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xù)時,對用于抵扣的進口報關單,應當加蓋“已核銷”印章,并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tǒng)”進行核注、結案。

第四十七條 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xù)時,對于因網(wǎng)絡不通、系統(tǒng)技術故障等原因無法正常獲得相關電子底賬,或者相關數(shù)據(jù)沒有實行電子化管理無電子底賬的,可以在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無誤后,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tǒng)”中補錄入相關數(shù)據(jù),同時辦理核銷手續(xù)。 

第四十八條 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時,對憑證齊全、數(shù)據(jù)無誤且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未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根據(jù)不同貿易方式予以核銷; 對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外匯局應當在審核規(guī)定的差額證明材料無誤后為出口單位辦理差額核銷; 對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且未能提供規(guī)定的差額證明材料的,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差額備查,不符合備查條件且超過規(guī)定的核銷期限的納入逾期未核銷管理。

第四十九條 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xù)后,應當在相應的核銷專用聯(lián)、核銷單退稅專用聯(lián)上加蓋“已核銷”印章,對于差額核銷和以外幣現(xiàn)鈔、毗鄰國家貨幣、人民幣等核銷的,還應當在核銷單退稅聯(lián)上簽注凈收入金額、幣種、日期。除手工錄入出口收匯電子數(shù)據(jù)的留存核銷專用聯(lián)外,其余單證退還出口單位。對于分次使用的核銷專用聯(lián),應在核銷專用聯(lián)上簽注已核銷金額或余額后退還出口單位,出口單位在第一次憑該核銷專用聯(lián)辦理核銷手續(xù)后將該核銷專用聯(lián)原件留存歸檔,以后憑該核銷專用聯(lián)復印件辦理核銷及留存歸檔。未實行出口收匯報告表制度的外匯局應當做好已核銷清單的簽退手續(xù),實行出口收匯報告表制度的外匯局應當做好《出口收匯核銷報告表》的簽收、簽退手續(xù),并保存該表的外匯局留存聯(lián)。差額核銷項下外匯局應當留存除核銷單退稅專用聯(lián)外的所有核銷憑證。

第五十條 外匯局定期將已核銷電子數(shù)據(jù)上傳至“中國電子口岸”數(shù)據(jù)中心,供商務、海關、稅務等相關主管部門查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