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納稅人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十二、稅務機關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fā)現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一)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
(二)被稅務稽查立案且未結案的;
(三)增值稅申報比對異常未處理的;
(四)取得增值稅異??鄱悜{證未處理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公告第十二條列舉的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已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后,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繼續(xù)為其辦理留抵退稅,并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納稅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發(fā)現的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的具體處理時間,由各?。ㄗ灾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十四、稅務機關對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時,發(fā)現納稅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終止為其辦理留抵退稅,并自作出終止辦理留抵退稅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出具終止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核查處理完畢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規(guī)定重新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十五、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并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十六、納稅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稅申請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