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者損毀,并且未經使用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該進口貨物的出口人向受惠國原簽證機構申請在原證書有效期內簽發(fā)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真實副本。該副本應當在備注欄以英文注明“原產地證書正本(編號_____日期_____)經核準的真實副本”字樣。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真實副本向海關提交后,原產地證書正本失效。原產地證書正本已經使用的,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副本無效。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產地證書可以在貨物出口之日起1年內予以補發(fā):
(一)由于不可抗力沒有在貨物不晚于出口后5個工作日內簽發(fā)原產地證書的;
(二)授權機構確信已簽發(fā)原產地證書,但由于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原產地證書未被海關接受的。
補發(fā)的原產地證書應當以英文注明“補發(fā)”字樣。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下,補發(fā)證書自貨物實際出口之日起1年內有效;在第一款第(二)項情形下,補發(fā)證書的有效期應當與原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二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不適用特惠稅率:
(一)進口貨物不具備受惠國原產資格;
(二)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沒有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也未就進口貨物是否具備受惠國原產資格進行補充申報的;
(三)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
(四)原產地證書所列貨物與實際進口貨物不符的;
(五)自受惠國海關或者簽證機構收到原產地核查請求之日起180日內,海關沒有收到受惠國海關或者簽證機構答復結果,或者該答復結果未包含足以確定有效原產地證書真實性或者貨物真實原產地信息的;
(六)自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到原產地核查請求之日起180日內,海關沒有收到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答復結果,或者該答復結果未包含足以確定有效原產地證書真實性或者貨物真實原產地信息的;
(七)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海關對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獲得的商業(yè)秘密依法負有保密義務。未經進口貨物收貨人同意,海關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相關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受惠國,是指與中國簽有對最不發(fā)達國家特別優(yōu)惠關稅待遇換文的國家或者地區(qū);
材料,是指以物理形式構成另一貨物的組成部分或者在生產另一貨物的過程中所使用的貨物,包括任何組件、零件、部件、成分或者原材料;
原產材料,是指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具備原產資格的材料;
生產,是指貨物獲得的方法,包括貨物的種植、飼養(yǎng)、提取、采摘、采集、開采、收獲、捕撈、誘捕、狩獵、制造、加工或者裝配;
《海關估價協(xié)定》,是指作為《馬拉喀什建立世貿組織協(xié)定》一部分的《關于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第7條的協(xié)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fā)達國家產品特定原產地規(guī)則》和區(qū)域性集團名單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192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最不發(fā)達國家特別優(yōu)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2013年7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210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最不發(fā)達國家特別優(yōu)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決定》同時廢止。
附件:
1.原產地證書(略)
2.原產地聲明(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優(yōu)惠原產地管理規(guī)定》進口貨物原產資格申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