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取消現行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相關稅收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廢止:

1、《關于列名企業(yè)銷售到保稅區(qū)“以產頂進”國產鋼材予以退稅的通知》(財稅字53號);

2、《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改進鋼材“以產頂進”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稅字34號);

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改進鋼材“以產頂進”辦法的通知》(國經貿貿易144號);

4、《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鋼材“以產頂進”改進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稅發(fā)68號);

5、《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鋼材“以產頂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經貿外經381號);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列名鋼鐵企業(yè)銷售“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適用退稅率的通知》(財稅15號);

7、《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確定“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列名鋼鐵企業(y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02號)。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對列名鋼鐵企業(yè)銷售給國內加工出口企業(yè)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國產鋼材,一律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再辦理免、抵稅。

三、對已下達的2005年度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計劃,由國家稅務總局調整后另行下達。列名鋼鐵企業(yè)應于2005年6月30日前將已調整的計劃內“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銷售完畢;監(jiān)管小組也應于2005年6月30日前開具完畢“以產頂進鋼材監(jiān)管書”。

四、對列名鋼鐵企業(yè)2005年6月30日前銷售并開具“以產頂進鋼材監(jiān)管書”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列名鋼鐵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在辦理完畢免、抵稅手續(xù)后3個月內,仍未收到加工出口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簽發(fā)的“以產頂進鋼材購進確認單”的,應追繳列名鋼鐵企業(yè)上述“免、抵”稅款,同時按規(guī)定繳納滯納金。

特此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