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深圳市分局:
上海市分局《關于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緊急請示》(上海匯發(fā)[2005]50號)和深圳市分局《關于境外保證項下人民幣貸款相關問題的請示》(深外管[2005]60號)收悉。鑒于兩分局請示的內容均涉及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有關問題,為指導各分局正確理解和執(zhí)行我局《關于2005年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核定工作的通知》(匯發(fā)[2005]4號,以下簡稱《通知》)中關于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通知》中境外機構、人民幣貸款和保證的含義
《通知》中的境外機構既可以是境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境外自然人。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除指單純意義上的人民幣貸款外,還包括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yè)提供的保函和貿易融資等項下人民幣授信額度等。境外機構提供保證的形式,除信用保證外,還可以其境內外合法資產進行質押和抵押,但不得違背其他主管部門關于抵押質押的限制性規(guī)定。境外機構以安慰函等形式為外商投資企業(yè)提供信用支持,只要這種信用支持涉及未來的實際外匯履約及其結售匯問題,均需要按《通知》的規(guī)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
二、關于2005年4月1日以前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的處理原則
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發(fā)布實施的《關于改進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管理的通知》(銀發(fā)[1999]223號)的規(guī)定,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的各方當事人分別為: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人民幣貸款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借款人)、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擔保方)。
因此,2005年4月1日以前境內中資銀行人民幣貸款已經接受境外機構外匯擔保的,直至該項貸款結束,均按照銀發(fā)[1999]223號文件辦理,即:債務人不需要辦理或有債務登記手續(xù);如果發(fā)生擔保人外匯擔保履約,中資銀行自行辦理履約外匯結匯;擔保人履約后,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時,不受其“投注差”限制。
2005年4月1日以前,其他境內金融機構是否可以接受境外機構外匯擔保發(fā)放人民幣貸款,政策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于境內其他金融機構已經發(fā)放了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且境外機構已經履約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境外機構可以根據(jù)外匯擔保合同約定向境內金融機構履約;
(二)境內金融機構收到的履約外匯不得兌換為人民幣,待將來適當時機通過購買人民幣營運資金統(tǒng)一解決;
(三)債務人在擔保人履約后產生的對外債務,如在其“投注差”以內,外匯局在對違反外匯管理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和債務人進行適當處罰后,可以為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
(四)債務人在擔保人履約后產生的對外債務,如超出“投注差”, 所在地外匯局在對違反外匯管理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和債務人進行適當處罰后,可為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如債務人提出申請,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基礎上,可按特殊資本項目對外支付批準債務人償還擔保履約款。
三、關于2005年4月1日以后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展期的處理
2005年4月1日以前境內金融機構發(fā)放人民幣貸款已經接受境外機構外匯擔保,且在4月1日以后需要辦理展期的,均按一筆新的貸款和擔保進行處理,債務人須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或有債務登記。
債務人未辦理或不能辦理或有債務登記,在人民幣債務違約,擔保人履約時,對于貸款行是中資銀行的,中資銀行自行辦理履約外匯結匯;擔保人履約后,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時,不受其“投注差”限制。
對于貸款行是其他金融機構的,境外機構可以根據(jù)外匯擔保合同約定向金融機構履約;金融機構收到的履約外匯不得兌換為人民幣,待將來適當時機通過購買人民幣營運資金統(tǒng)一解決;各分局在對違反外匯管理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進行適當處罰后,對于債務人在擔保人履約后產生的對外債務,不論其是否在“投注差”以內,各分局可為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
四、關于執(zhí)行日期
《通知》規(guī)定,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的有關規(guī)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在外匯擔保合同簽訂日、人民幣貸款合同生效日、提款日三者不一致時,以外匯擔保合同簽訂日為準。
五、關于境外機構保證項下外匯貸款
2005年4月1日后,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商投資企業(yè)發(fā)放的外匯貸款,可以參照《通知》關于境外機構擔保人民幣貸款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即可以接受境外機構和境外自然人提供的擔保,但債務人需事前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或有債務登記手續(xù)。外匯局在辦理登記手續(xù)時,應審核該外商投資企業(yè)是否符合“投注差”的有關規(guī)定,即該外商投資企業(yè)借用的短期外債余額、中長期外債發(fā)生額及境外機構保證項下的貸款余額之和不超過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辦理或有債務登記手續(xù)。境外機構代為履約后,各分局可為已經辦理了或有債務登記的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手續(xù)。債務人事前未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或有債務登記手續(xù)的,或不符合規(guī)定未予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在境外機構代為履約后,被擔保人不得擅自對外還本付息。 外匯局將對境內違規(guī)企業(yè)和違規(guī)金融機構進行處罰后,為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手續(xù)。無論是上述何種情況,境外機構履約償付的外匯均不得結匯。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工作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總局反映。
此復